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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2月14日電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4日發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不符合規定的投訴不予受理也應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辦法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向經營者所在地或經營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消費者因網絡交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原標題:工商總局:消費者投訴 7個工作日內應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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